「所有人」判非所有人
租屋糾紛 星巴克被迫遷店
【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星巴克咖啡前年與簡姓男子簽租約開設板橋市三民店,但事後簡父卻向法院提告指租約無
效,因為房子是他的,兒子無權出租。法院調查後確認簡父所言屬實,判決星巴克必須遷
走。
法界人士指出,國內「借名登記」風氣盛行,有些人基於特定因素,會把自己的不動產轉
登記在親屬名下,不過若被借名者起歹念,往往容易發生糾紛。而本案星巴克也成了被害
人,如果在承租過程沒有重大過失,可以向出租人簡姓男子求償,包括營業及裝潢損失等
。
簡父向法院主張,星巴克板橋三民店原址,是他在民國五十一年時出資興建,房屋稅籍起
初登記在他與養子(胞兄兒子)身上,後來只登記兒子一人。
他說,該屋從八十五年起租給超商,房租都是他與妻子收;但九十五年租約到期後,兒子
竟私自與超商續約,九十七年六月起又跟星巴克簽約十年,至九十七年八月底,超商及星
巴克給的兩百七十八萬元租金全被兒子拿走。
簡父向板橋地院提出確認所有權之訴,主張房子是他的,要求兒子返還這兩百七十八萬元
,並要求星巴克咖啡遷出。簡姓男子則說,該屋是父親贈與,自己是該屋的房屋稅納稅義
務人,當然是所有權人。
星巴克則主張,簽約時已經要求簡姓男子出示身分證、土地所有權狀及納稅證明,確認簡
是所有權人才簽約,不知他們父子間有糾紛。
法院調查,認定房子確屬簡父所有,而最高法院也有判例,指房屋的納稅義務人不代表就
是所有權人,簡姓男子無權出租,星巴克與簡姓男子的租約,不能對抗簡父的房屋所有權
,判決兒子在扣除相關費用後,須給付父親兩百四十五萬元的租金收入,星巴克也應遷出
。
【2010-01-13/聯合報/A8版/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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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 星巴克被迫遷店
【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星巴克咖啡前年與簡姓男子簽租約開設板橋市三民店,但事後簡父卻向法院提告指租約無
效,因為房子是他的,兒子無權出租。法院調查後確認簡父所言屬實,判決星巴克必須遷
走。
法界人士指出,國內「借名登記」風氣盛行,有些人基於特定因素,會把自己的不動產轉
登記在親屬名下,不過若被借名者起歹念,往往容易發生糾紛。而本案星巴克也成了被害
人,如果在承租過程沒有重大過失,可以向出租人簡姓男子求償,包括營業及裝潢損失等
。
簡父向法院主張,星巴克板橋三民店原址,是他在民國五十一年時出資興建,房屋稅籍起
初登記在他與養子(胞兄兒子)身上,後來只登記兒子一人。
他說,該屋從八十五年起租給超商,房租都是他與妻子收;但九十五年租約到期後,兒子
竟私自與超商續約,九十七年六月起又跟星巴克簽約十年,至九十七年八月底,超商及星
巴克給的兩百七十八萬元租金全被兒子拿走。
簡父向板橋地院提出確認所有權之訴,主張房子是他的,要求兒子返還這兩百七十八萬元
,並要求星巴克咖啡遷出。簡姓男子則說,該屋是父親贈與,自己是該屋的房屋稅納稅義
務人,當然是所有權人。
星巴克則主張,簽約時已經要求簡姓男子出示身分證、土地所有權狀及納稅證明,確認簡
是所有權人才簽約,不知他們父子間有糾紛。
法院調查,認定房子確屬簡父所有,而最高法院也有判例,指房屋的納稅義務人不代表就
是所有權人,簡姓男子無權出租,星巴克與簡姓男子的租約,不能對抗簡父的房屋所有權
,判決兒子在扣除相關費用後,須給付父親兩百四十五萬元的租金收入,星巴克也應遷出
。
【2010-01-13/聯合報/A8版/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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