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帶外食是否「正常」?
此部分對於商家而言,為了獲取自身最大之利益,自然是再正常不過。
如同之前電影院禁帶外食的規定,
業者自然是希望消費者能夠購買自身所提供的商品以增加營業額。
但為何之前會被消保官以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主張此規定無效?
因電影業者係以提供電影娛樂為主要營業內容,
除非為維護其他觀眾觀賞影片之環境及品質,得以適當限度為標準,
限制禁止攜帶一定種類之食物,例如某些氣味特別重的食物,
而不能泛泛限制所有的食物都不能帶進電影院。
否則可以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第2項第1款之規定,
以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推定顯失公平,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主張該條款無效。
(至於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禁止規定之法律效力,在此不贅述。)
但電影業者畢竟不同於餐飲業者,兩者不能概一而論。
餐飲業者既以販賣食品、飲品為主要營業內容,
則禁帶外食是否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應當作較嚴格之解釋。
至於應嚴格到何種程度,是否需要嚴格到全面禁止攜帶外食進入餐飲場所食用,
甚至嚴格到禁止攜帶藥品入內服用這種非常極端的情形,
本來就是一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需要靠具體個案去認定。
再來就最基本的民法契約概念來看,契約成立方式之一便是要約與承認的合致。
買咖啡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假設」既然未如同電影院在外面張貼公告曉示禁帶外食,業者也未事先說明,
契約成立之後,便不能以告知的方式,以禁帶外食之規定拘束消費者。
(我用假設的原因是我不知道到底在店裡或店外有無張貼相關規定。)
縱使有張貼相關規定,消費者是否就受到拘束,
如前所述,就要看「平等互惠原則」在個案上如何去適用。
既然還有爭議的話,「禁帶外食」就不是常識或是正常的事,
至少,在我們消費者的認知中目前還不是。
其實要避免爭議,很多其他業者也是有應對的方法。
例如餐廳有賣酒,如果客人要自己帶酒也可以,
不過在櫃台或是菜單上很明顯的標示酌收開瓶費。
我也遇過去吃西班牙菜,菜單上也有明顯標示帶外食者,酌收壹佰元清潔費,
但那天是我女朋友生日,雖然已經吃不下了,但是為了切生日蛋糕,
還是讓他們收了那壹佰元。
不然就是限定最低消費金額之類的方式等等。
經營者想要以最低的成本獲得最大利益,
而消費者想以最低的付出獲得最大的享受本來就都是無可厚非的事情。
而店員既要遵從上面的規定,又要給消費者最好的服務,
大家就將心比心,不要給彼此帶來困擾,也給彼此更多一點的尊重。
能夠好好享受一杯好的咖啡不是才是最重要的嗎?
話說回來,我還真的有帶85度C的咖啡到星巴克過,
目的是想要試試看到底是一杯50元的拿提好喝,還是一杯85元的好喝。
這樣也算是帶外食嗎?
不過當時我並沒有被制止,而且其中一名夥伴還過來跟我聊天,
問我是不是在評分,我說對,他接著問我說那哪一家的比較好喝?
我回答他:「好像還是你們家的比較好喝。」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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