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台灣的統一星巴克已經徹底灰心了。 - 星巴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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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為了集中與延續文章一[註一]之第4.點:

  「電話客服,恐已失去功能」

這個極嚴重須優先解決情事之討論,所以發文。
這點先解決,今後才能談文章一之其他三點怎麼改進。


A.若文章一與文章二(以下起稱「此兩例」)所述內容為真,
 則應及早阻止「電話客服,恐已失去功能」之情事,演變為常態,否則:

 a.一來,遭不當待遇,且未獲應得救濟之顧客
  (以下稱「苦主們」;稱此兩例之苦主為「兩位苦主」),
  可能基於氣憤,而不再拜訪當事門市。
  但,該當事門市,仍有其他從未閱讀本站本板,不使用網路之更弱勢顧客,
  他們可能因為資訊管道少,不明瞭自己應有的救濟管道,而忍氣吞聲。
  若未及早阻止,未來可能有更多顧客遭殃[註二]。

 b.再者,當事門市之問題夥伴(以下以「夥伴」稱呼門市員工),仍有可能調店;
  若換門市後,再次相遇,且該問題夥伴「因電話客服失能,而持續我行我素」,
  請問苦主們:您還要繼續吃虧嗎?

 c.何況,當電話客服管道失能,
  則許多門市應被獎勵之夥伴(以下稱「好夥伴」),也少了種被客觀表揚之依據;
  甚至,當好夥伴發現:
  「自己拼死拼活守本分,卻因電話客服失能,而『極少,甚至從未』被獎勵;
   但有夥伴行為不當,竟然可以爽爽做而沒事」,
  會不會效法,使原本可能僅有零星問題夥伴之當事門市,「進化」為不良門市?


B.本文無意以激將法,挑唆苦主們以匹夫之勇對抗。然而,

 a.就在下自文章三與文章四[註三]所見:
  米國星巴克,甚至曾存在比前述兩例更糟之問題夥伴。
  所以,在下不排除:文章五之作者,
  其良好印象,來自於其他顧客鍥而不捨地據理力爭。

 b.若兩位苦主,仍有時間與意願,且先前投訴情況未改善,不妨考慮繼續投訴。
  只是,這次請先準備蒐證[註四],
  (儘管很難,但)也儘量別將氣憤顯示於外表與口氣--
  因為可能有其他局外人經過,誤會為惡客找夥伴麻煩。
  甚至若該夥伴因此落淚,說不定局外人還會因誤認而路見不平。

 c.若繼續投訴過程中「電話客服,恐已失去功能」之情事又現,
  則可準備向其電話客服更上層部門
  (例如在下未知之星巴克台灣總代理負責部門電話,或參考網址一),
  甚至向各地方政府消保會申訴。
  在下願抽空協助相關技術細節[註五],而非僅止於本板提供取暖言論。

 d.投訴理由,
  煩請多引用星巴克總公司對外公布於網址二的「商業行為標準」相關內容。
  因為,既然自己訂的規則已經公示,若違反則為欺騙;
  而且,自在下今年農曆年前蒐集過的案例觀之,
  星巴克回應顧客的字詞,幾乎與「商業行為標準」雷同。

 e.本站、本板應非星巴克管轄[註六],
  所以僅在板上抱怨,而未向星巴克客訴,將無法獲得救濟。


C.除了B.提及之兩位苦主外,最近有類似情況的苦主顧客們,

 a.若具備自行蒐證能力,且需要集合更完整證據,
  希望仍能持續表面按兵不動地拜訪當事門市--
  儘管可能得先心理預備「得再遭受一次不當待遇」[註七]。

 b.若不得已地,無自行蒐證能力,且當事門市備有錄影設備,
  請及早於事發起之168小時內投訴,否則,該當事門市將無當時錄影紀錄。


D.如同許多人諷刺政府,甚至貶損其人格之後,仍不得不使用政府提供的國民身分證。
 除非有讀者,早已鐵了心地,全面於日常生活中,
 放棄使用目前星巴克台灣總代理企業之相關產品與服務,甚至自始否定其存在,
 否則,在本板諷刺該企業,甚至貶損其人格,且找到類似遭遇讀者之後,
 仍得繼續據理力爭吧?
 至少,為了消極地阻止惡化之現況變本加厲,為了拒絕坐以待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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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文章一代碼 #1FmH02jp
    文章二代碼 #1FjQdzIq
    文章三代碼 #1EV7FxSc
    文章四代碼 #1FFYK1y6
    文章五代碼 #1FkLD6HM
    網址一在 http://tinyurl.com/5w4uek6
    網址二在 http://tinyurl.com/dydpzhv
[註二]:然而,若要我說實話:「目前觀察到的問題夥伴,多半欺善怕惡。」
    說不定深信「敢拍桌、敢吵就會贏」的顧客,
    還比其他純良顧客,得到(甚至額外的)更好待遇。
    若「不公正且失能」的電話客服系統,可持續存在,
    則「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不僅發生於各門市夥伴,且發生於顧客。
    情況若繼續惡化,許多本板原本純良的讀者,
    恐怕也會被迫當「敢拍桌、敢吵就會贏」的顧客吧?
[註三]:本文若未遭刪除或劣退,尚有其他今年農曆年前蒐集的個案待補。
[註四]:在下相信:若非曾遭不當待遇,否則誰願意分出多餘時間蒐證呢?
[註五]:本文若未遭刪除或劣退,將繼續補充任何可能新救濟管道。
[註六]:沒錯吧?
[註七]:在下為此可能頗強人所難之提議,再次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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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2-06-01
專業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2-06-01
差得遠呢!
Sarah avatarSarah2012-06-02
看不懂你的重點是啥 另外你的排版和用字真的很難閱讀
Zanna avatarZanna2012-06-05
不過就是個賣咖啡的店家的服務問題 "救濟管道"恐怕言重了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2-06-08
上次塑化劑事件才是真的需要救濟管道的事情 殺雞焉用牛刀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2-06-08
不懂為何在這表達意見都要在最後說抱歉@@?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2-06-08
1.爛刀就丟了(別留戀沒用,又無法令人怦然心動的東西)
2.蟑螂可以有別的方式來殺...
Wallis avatarWallis2012-06-09
回belt:若整個刀都繡到失去功能了,恐怕連蟑螂都殺不死。
Mason avatarMason2012-06-11
還是您發現:本板所討論商品當中又有含塑化劑者?
Wallis avatarWallis2012-06-12
m大可以到Coffee板搜尋一下 a大留下許多"相當精采"的文章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2-06-13
回belt:謝謝您的廣告,在下也常於該板看到本板板主。
Robert avatarRobert2012-06-14
to aarzbrv: 1.如果你這麼熱心,建議您改至e-shopping板,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2-06-15
那邊有許多真正的消費糾紛 以及拿木刀跟你說是鋼刀的賣家
Mia avatarMia2012-06-20
相信您的實力可以造福台灣買家不用在受氣又申訴無門。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2-06-21
回belt:感謝,在下兩年前亦曾陪朋友找過消保官,甚至預備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2-06-21
民訴的證據。
Oliver avatarOliver2012-06-25
塑化劑事件就是重所皆知的那個塑化劑事件 並未指涉星巴克商品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2-06-28
2.依照我對消保法的粗淺認知 整系列討論串恐怕不適用
如果你的意見就是去找消保官 我會直接勸板友別浪費時間
Doris avatarDoris2012-07-02
喔 ? 那告成了嗎? 預備跟起訴差很多
Quanna avatarQuanna2012-07-05
另外 私以為:不是通篇塞滿類法律用語的文章就叫做專業
Thomas avatarThomas2012-07-10
此外,在下並非僅就前述之兩例,順便提供其他資訊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2-07-14
不對稱者可能尋求救濟管道,還有這篇既不專業,
Carol avatarCarol2012-07-14
也應無法律術語吧?這兩點形容很扯。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2-07-18
朋友的官司在下非當事人且離題,歡迎來信。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2-07-20
看得好累喔QQ
Ingrid avatarIngrid2012-07-25
end 排版 讓人看不下去
Rae avatarRae2012-07-29
整個內容咬文嚼字,排版太密,讓人看不下去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2-08-02
樓上大家都好直接喔 我不好意思講這麼白 XD
Yuri avatarYuri2012-08-03
寫了一堆加上排版方式真的會讓人沒有很耐心的看完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2-08-04
那麼,拉開間隔好了。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2-08-06
排版可以好一點嗎 完全不想看下去
Irma avatarIrma2012-08-07
抱歉,非國字部分推到註解。
Hazel avatarHazel2012-08-10
說明:每行儘可能以標點符號結尾,轉折詞儘可能放在行首。
Sandy avatarSandy2012-08-12
汝乃撰論文乎?何故把文言和白話問在一起?
Yuri avatarYuri2012-08-13
因為起初「邊打字,邊想著怎麼壓縮頁數與行數」。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2-08-14
當作寫論文?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2-08-15
想太多了,沒誘因。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2-08-16
不是叫你寫論文...是說你把這篇當發表論文寫是嗎?!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2-08-16
在下從未宣稱本文為論文。此外,是否有疏忽違反板規之處?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2-08-18
寫的不錯啊,很用心,挺特別的就是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2-08-22
這篇只值批幣12元,若發現錯誤,仍會繼續修訂。
Robert avatarRobert2012-08-26
閱。的確沒有法律用語也沒有文言...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2-08-28
其實我覺得向蘋果爆料也許是比較有效的手段XD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2-08-29
但報社最主要收入來源為廣告費,而非訂戶。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2-08-31
類法律用語 ≠ 法律用語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2-09-04
感謝您抽空解釋。
Carol avatarCarol2012-09-05
用字很奇怪